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16年12月12日 证监会令第13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强化责任担当 发挥各方合力努力构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阎庆民副主席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来源:证监会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设立“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是中国资本市场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件大事。非常高兴和投资者、新闻媒体、市场机构、审判机关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代表,共同见证这一历史性的时刻。首先,受易主席委托,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向大家长期以来对资本市场发展、对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服务好国家战略和人民利益,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本分和使命。我们将每年的5月15日设立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就是希望通过这样一种形式,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全面构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借此机会,就投资者保护同大家交流几点认识。

一、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

资本市场是一个多元共生的生态系统,投资者是维系整个生态运行的基石,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与投资者的成长成熟紧密相关。投资者群体的理念、行为、结构,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资本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

从资本市场的本质特征看,资本市场说到底是一个投融资的专业市场。投资与融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构成资本市场生态系统中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投资者作为市场流动性的提供者、市场预期的影响者、风险的承担者、公司治理的参与者,其行为直接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资产定价和缓释风险等功能的发挥。

从资本市场的历史演进看,各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都与投资者的参与和推动密不可分。无论是18世纪末的“梧桐树协议”,还是“大萧条”后美国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无论是20世纪中期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出现,还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投资者保护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共识。其背后都体现了投资者的诉求和力量。资本市场制度变革和创新的历史,也是投资者保护宗旨和理念不断强化的发展史。

从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看,投资者作为一种战略资源,是各国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的重要支撑和体现。现阶段,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普遍把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争取有前景的优质企业,另一方面则越来越重视吸引全球投资者的参与。一些国家对于本国投资者参与他国证券期货交易实行注册管理,并相应提出监管要求。

回顾我国资本市场近30年的发展进程,广大投资者始终与市场共担风雨、共同成长,为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这一点最值得我们珍视!时至今日,我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投资者群体,投资者队伍达到1.5亿人,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这在国际上是不多见的,也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特征。投资者保护做得如何,与亿万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体现。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各类市场主体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监管的永恒主题

资本市场专业性强,风险度高,在“资本多数决”规则和公众化集中交易等条件下,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相比,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相对弱势,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甚至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让他们能够获取公平的交易机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证监会坚持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年在投资者保护理念培育、体系构建、机制优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秉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投资者保护理念。根据《证券法》《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立法宗旨和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为核心,将投资者保护贯穿于发行上市、市场交易、机构监管、稽查执法等监管工作全过程。二是初步形成运行有效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先后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两家专门机构,近期又专门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动落实。三是基本构建起符合我国市场实际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了涵盖适当性管理、持股行权、纠纷多元化解、先行赔付、支持诉讼及示范判决等方面的立体化保护机制,累计帮助投资者获得约25亿元补偿。此外,行政和解试点也于近期开始实施。四是高标准打造投资者服务平台。搭建起12386投资者服务热线、中国投资者网、投资者教育基地等平台,免费为上亿投资者提供教育服务,累计处理投资者诉求60余万件。中国投资者保护的做法和经验,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评估肯定。在世界银行《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单项指标大幅提升55位。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还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一是市场快速发展对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证券期货市场全面开放的背景下,投资者结构和行为发生了很大变化,跨境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面临新挑战;资管新规出台后,基金、投资顾问等行业深刻变革与转型,给投资者保护与监管带来新课题。二是一些市场主体落实投资者保护责任不到位。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对投资者缺乏应有尊重,有的甚至全然不顾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的中介机构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严格,没有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有的机构重市场开发、轻权益保护,重业务拓展、轻风险揭示,甚至还有个别从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理念还没有深植于心,投资文化自觉尚未形成。有的投资者盲目跟风,迷信小道消息;有的投资者明知股票即将退市,还存侥幸心理买入。另外,资本市场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还需进一步探索完善。

三、加强投资者保护需多方合力、多措并举

加强投资者保护是事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支持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聚集合力,切实把“大投保”理念贯彻和体现到实践中,使投资者保护工作落地有声、落地有效。

第一,全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对投资者最好的保护,是投资者实现投资价值、分享经济成长红利的关键。在上周末的上市公司年会上,对于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会满主席已作了充分阐述,核心是要树立“四个敬畏”、坚守“四条底线”。通过证监会和各相关方的共同努力,达到: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治理规范、内控有效的上市公司。

第二,强化交易所和中介机构责任。交易所作为市场交易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的承担者,肩负着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交易服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优化交易制度,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让投资者有公平交易的明确预期。

中介机构是连接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桥梁,在保荐承销、会计审计、评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好“看门人”作用,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要切实归位尽责,严格落实客户服务和管理、投资者保护的基本职责,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奖惩机制。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要主动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全面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客户分类和动态评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要主动承担知识普及、风险提示和信息咨询等投教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妥善解决投资者诉求。这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不守法规、不讲操守、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司及从业人员,要严肃追责。

第三,有效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惩治就谈不上保护。必须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动真格、出重拳、击要害,让新风正气落地生根,让各类市场主体像珍视自己的眼睛一样,认真对待投资者权益保护。我们将突出执法重点,坚持精准查处、靶向打击,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交易原则、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协同配合,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稽查执法效能。

第四,下大力气建设投资者保护大格局。通过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市场机构、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投资者保护大格局。重点包括,撬动法规制度的“约束力杠杆”。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市场实际的集体诉讼制度,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健全示范判决等机制,研究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当前,对因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构通过开展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维权、推动示范判决等方式,积极探索纠纷多元化解和民事诉讼的有效新路径。这些创新举措值得广大中小投资者关注,相信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也一定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撬动舆论宣传的“传播力杠杆”。各类媒体包括自媒体,是公众投资者了解政策、获取信息、形成预期的重要渠道。希望广大媒体及从业者勇担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和原则,向投资者传递声音、普及知识、倡导理念,切实做投资者保护的引领者、推动者。撬动教育引导的“影响力杠杆”。持续推动将投资者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进一步发挥各类投资者服务平台作用,创新投教形式,丰富投教手段,拓展投教载体,积极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资文化。

第五,深化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改革是破解投资者保护难题的制胜法宝。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大发行、交易、退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改革力度,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精准做好各类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有力有效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让投资者远离市场乱象。加大科技智能手段在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运用,依托“人智”与“机智”的有机结合,提升投资者保护工作水平。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方法,既要多做让投资者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善谋为资本市场发展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招。

最后,我想专门提示一下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自助者,天助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键在于投资者自身。我们希望和呼吁,广大投资者要自觉强化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知识的学习,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不盲目跟风。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依规行权维权,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保护投资者是一项神圣而光荣的使命,也是亿万投资者的共同期盼。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想投资者之所想,虑投资者之所忧,解投资者之所难,共同开创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局面。

谢谢大家!

 

证监会举行“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

 

来源:证监会

5月15日,证监会在北京举行了“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主题是“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与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经营主体、媒体、投资者代表共同启动宣传日活动。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出席并讲话,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宣布设立宣传日决定。

启动仪式上,现场展出并同步在线展播了近年证券监管系统、市场机构开发的原创投教产品,编发了投资者保护专项制度和案例汇编,发布了2018年度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及系列子报告,中国投资者网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相关自律组织发布了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投资者教育进百校”行动拉开帷幕,上海证监局、上交所、深交所、银河证券、中国证券报负责人以及投资者代表就投资者保护工作进行了交流发言。启动仪式结束后,投资者代表走进证监会,参观了调查取证中心、新闻发布厅、受理大厅等,实地了解证监会稽查执法、新闻发布、行政许可受理服务等情况。同日,证券监管系统各单位组织市场机构在全国各地同步开展了“投资者服务季”“走进校园”“走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

证监会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旨在通过每年固定日期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活动,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凝聚市场各方共识,形成人人关心、关爱、关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证监会机关各部门、相关系统单位主要负责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及媒体代表现场参加启动仪式,证监会各会管单位、证监局及所在辖区投资者、市场机构、媒体代表在当地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共计2500余人参加本次活动。